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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一) 应当具备的条件:
  1、隶属企业必须注册资本全部到位,企业正常运转;注册北京公司
  2、有符合 规定的名称;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4、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5、有经营活动所需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6、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7、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二) 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登记表;
  2、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文件和原登记机关同意外出 设立分支机构的核准函;
  3、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
  4、隶属企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原登记机关盖章有效);
  5、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6、隶属企业注册资本到位的验资报告;
  7、隶属企业上月的资产负债表;
  8、合资(合作)公司合同复印件(独资公司为章程复印件);
  9、场地使用证明(租房协议及产权证);
  10、隶属企业拨给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拨款证明;
  11、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开业登记

  (一) 应当具备的条件:
  (1) 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 固定的办事场所和负责人。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不得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二) 应提交的材料,同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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