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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诊疗许可(审核类)

动物诊疗许可(审核类)
 
审核项目名称:动物诊疗许可(审核类)
审核项目编号:BJXCXSCWS006-2002
审批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八届26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1997])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开设动物诊疗机构书面申请书。申请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申请开设动物诊疗机构理由和基本情况。(依据《关于规范北京市动物诊疗机构及兽医执业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农畜字[2002]24号文件附件2)
   2、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依据同上)
   3、开设动物诊疗机构的方位图和室内平面图。方位图应标明动物诊疗机构的详细地址;室内平面图应标明科室分布和面积。(依据同上)
   4、开设动物诊疗机构所聘用的兽医(持有兽医诊疗资格证或具备兽医诊疗资格认证条件)及相关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和职称证明复印件。(京农畜字[2002]24号文件附件2)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卫生监督所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受理,填发《动物诊疗许可受理通知书》,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填写《动物诊疗许可补充材料通知书》交申办人。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填写《动物诊疗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交申办人,并向上一级备案。
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申请成立的动物诊疗机构筹建完成,达到标准规定的基本条件。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拟开设的动物诊疗机构选址应符合相关规定,动物医院使用面积应在120平方米以上,动物诊所使用面积应在40平方米以上;(依据京农畜字[2002]24号文件附件1)
   3、拟开设动物医院的,应当具备8个科室,应有3名以上的注册兽医师(或符合兽医诊疗资格认证条件)和3名以上的护理技术人员;(依据京农畜字[2002]24号文件附件1)
   4、拟开设动物诊所的,应当具备6个科室,应有2名以上的注册兽医师(或符合兽医诊疗资格认证条件)和2名以上的护理技术人员;(依据京农畜字[2002]24号文件附件1)
   5、拟开设的动物诊疗机构应有相应的医疗器械和设备,并设有污水、污物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依据京农畜字[2002]24号文件附件1)
  6、拟开设的动物诊疗机构应有健全的动物诊疗工作制度,包括病历登记、处方、兽药进出登记以及消毒防疫制度。(依据京农畜字[2002]24号文件附件1)
  本岗位责任人:卫生监督所审核监督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初审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初审意见转审核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第1条的,终结审批,但必须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终结意见及理由后,退回受理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第2条至第5条的,中止审核,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中止初审"的意见和理由后,退回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备案。
   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卫生监督所主管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申办人员资格进行审核。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卫生监督所主管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申办人资格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同意”的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不同意”的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五、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卫生监督所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并上报北京市畜牧兽医总站审批;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审核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所需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等一次性书面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填写《动物诊疗许可不予批准通知书》,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书面材料告之申办人,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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