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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设立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在合同章程签约之前,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名称登记,经核准后,再作为的企业的法定名称写入合同、章程。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商号)、所属行业、组织形式组成。
申报材料: 1.由审批机关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表》;
3.立项批复文件、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4.合同(包括合同附件)、章程及其批准文件;
5.经合营名方认可的董事会名单及合营各方委派董事会成员和委派书;
6.由董事会成员签署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聘任书;
7.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中方合营者主管负责人的任命书、履历(未经批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准外商投资企业中任职)及外方负责人的委托书;
8.投资各方所在国或地区政府部门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9.投资各方所在国金融机构或中方合营者上一级财务部门出具的资信证明(由主要开户银行出具,证明是否在该机构设立帐户及资金往来情况证如何);
10.其它有关文件、证件,加以厂房土地使用权等出资的企业,要提交产权、土地使用权证明,须经归口部门审批的项目,要提交归口部门审批机关批件等。
11.涉及国家限制的须出具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2.涉及环保基本建设项目,须出具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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